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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17條

第 六 章 獎懲程序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前開期限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翌日起算。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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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第19條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第20條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第21條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防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第21-1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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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