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第30條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30條
事業新設、更新之地下儲槽系統,其依
第五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應保存至地下儲槽系統更新或永久關閉為止。 事業新設、更新之地上儲槽系統,其依
第四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應保存至地上儲槽系統更新或永久關閉為止。 事業新設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其依
第四條
第一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設置計畫書,應保存至永久關閉為止。 前三項之書件,於貯存系統移轉時,應交予移轉後之所有人保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