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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31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相關設施與設備及申報查核業務,得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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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