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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22條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訓練場地、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設施維護不良。 二、未於訓練開始前依規定報請備查。 三、未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規定事項。 四、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訓練。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警告及限期改善處分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如專業機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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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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