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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之專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得繼續施予訓練;其施予訓練之查核、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於本辦法施行後得繼續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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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