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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 二、法人。 三、大專校院。 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防焰性能試驗機構。 二、置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主管一人,且有專任人員二人以上。 三、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四、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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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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