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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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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