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任人員名冊。
五、包括下列事項之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計畫書: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理程序。
(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主管與專任人員之職掌、配置及運作。
(三)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四)防焰性能認證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五)防焰性能認證收費項目及費額。
六、依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