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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1條

為劃一規定各種防空警報信號及其使用工具,並嚴密燈火、音響管制,特 依據防空法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八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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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