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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23條

各窯爐廠礦煙火,按其各別情況,由其業主採取左列數種方式,以達到燈 火管制之目的。 一、加蓋遮光罩。 二、漏光部分蓋金屬板。 三、建築避光室。 四、煙囪加蓋金屬罩。 五、管制時封閉爐門。 六、管制時熄火。 七、夜間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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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