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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25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25條
左列各種燈火,無論在緊急警報或不發布警報實施燈火管制時,均須禁止 或熄 (澆) 滅。 一、浴室或家戶爐灶遺火。 二、燃點香燭、紙錢、放爆竹及室外點火吸煙等。 三、行人使用之燈火,如手電筒、馬燈、燈籠火。 四、農戶灰堆及其他露天燈火。 五、熱力廠所有溶煉之浮渣。 六、軍公機關、學校、部隊、團體爐灶遺火及點燃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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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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