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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31條

各種燈火之遮光設備,由使用者自行設計裝置,力求達成掩蔽之目的。軍 公單位,更應早期完成,各級主管防空單位,須負責督導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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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