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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32條

本章所稱音響係指電 (汽) 笛、喇叭、號角、手搖器、蜂鳴器、銅 (鐵) 鐘、無線電擴音器、民間鑼、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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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