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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35條

各級服行防空任務之部隊,聞緊急警報音響或接獲燈火、音響管制命令時 ,應即協同憲警出動檢查所轄區域 (含水上) ,如發現不遵守第三章、第 四章之規定者,應予勸告或糾正,必要時並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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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