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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36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36條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勸告或糾正而無效者,應視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從嚴處分或分別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其為軍公教人員者,並函請其 服務單位依法懲處。 一、拒絕依
第六條
規定設置警報台 (器) 者。 二、不依
第十一條
規定裝設及修護防空警報收播系統者。 三、違反第三章、第四章關於燈火管制及音響管制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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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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