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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5條

第三條規定限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出國後,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代 表人或管理人為限制出國對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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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