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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3條

前條所規定之對象進入軍中,均應實施體位分類,並依人員體位之變化, 不斷予以重分類,使人員體位編號確能代表其體能狀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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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