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 第4條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4條

體位分類之主要事項與程序如左: 一、體格檢查。 二、體位判定。 三、體位編號。 每一人員經體格檢查後,應按身體「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 」「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因素之健康狀況,限定其體位,並賦予編號 。 體位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編號時 以阿拉伯數字1、2、3、4、○表示之。 體位區分標準如附件一。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