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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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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4條
體位分類之主要事項與程序如左: 一、體格檢查。 二、體位判定。 三、體位編號。 每一人員經體格檢查後,應按身體「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 」「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因素之健康狀況,限定其體位,並賦予編號 。 體位依兵役法
第三十四條
規定,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編號時 以阿拉伯數字1、2、3、4、○表示之。 體位區分標準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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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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