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13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13條

榮譽獎金費款,由各單位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按行政 (指揮) 系統彙 報各總部,並由各總部列具證明冊及統計表,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國防 部申請分配預算 (本部及直屬單位逕向本部申請) ,事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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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