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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13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13條
榮譽獎金費款,由各單位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按行政 (指揮) 系統彙 報各總部,並由各總部列具證明冊及統計表,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國防 部申請分配預算 (本部及直屬單位逕向本部申請) ,事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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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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