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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12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12條
對於蓋有印信之空白負傷證明書,如保管不善,因而遺失者,除應即依行 政 (指揮) 系統報請註銷外,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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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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