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4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4條

榮譽紀念章頒授權責及時機規定如左: 一、輕傷者,於裹傷歸隊時,授權師級或相等單位以上指揮官代授。 二、負傷不退者,授權師級或相等單位以上指揮官適時代授。 三、後送入院者,授權各總司令,或所屬一級司令部 (指揮部) 司令 (指 揮官) 赴醫院慰問時令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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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