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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4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4條
榮譽紀念章頒授權責及時機規定如左: 一、輕傷者,於裹傷歸隊時,授權師級或相等單位以上指揮官代授。 二、負傷不退者,授權師級或相等單位以上指揮官適時代授。 三、後送入院者,授權各總司令,或所屬一級司令部 (指揮部) 司令 (指 揮官) 赴醫院慰問時令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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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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