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 第5條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第5條

榮譽紀念章之核發與佩帶,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凡作戰負傷官兵,不分輕傷重傷,一律發給榮譽紀念章一座,附發章 標一枚,再次負傷者,僅換發章標。 二、榮譽紀念章,應該佩帶於軍服上裝右上袋蓋正下方兩公分之位置,其 章標應該佩帶於左襟,並依規定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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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