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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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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2條
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
第十六條
之罪。 二、犯
第十七條
第一項、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
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之罪。 四、犯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六十八條
第二項之罪。 五、犯
第七十二條
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
第十七條
第一項、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及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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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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