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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敘勳辦理手續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前條規定報國防部核定,送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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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第38條勳章勳刀因遺失申請補發時,其陳報手續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敘勳辦理手續」的其他條文

第11條辦理敘勳案件,應本賞從下起之原則,不得疏忽士兵之勳蹟。第12條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第14條總統特令頒給勳章勳刀人員,應依前二條規定補呈勳賞建議冊及履歷。第15條國防部請頒勳章勳刀時,應連同勳賞建議冊加具敘勳名冊各二份彙轉。敘勳名冊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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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