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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延役,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依第一款延役時,由國防部命令行之。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層報國防部核備,但 在國外服勤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人員,於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第二款人員,於延役原因消滅時 ,除志願留營者外,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 其延役時間,得折算為爾後應召服現役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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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