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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3條

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起 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士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 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 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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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