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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6條

預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士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 之: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三、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初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學生,或優秀士兵,經考取候補士官學校 或訓練班者。 六、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 施以預備士官教育,服預備士官役;第六款人員,得逕服預備士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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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