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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4條

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核定之。 懲罰權責,除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外,其餘人員之平時、戰時懲罰權責,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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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