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懲罰法 › 第53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3條

調查人員為瞭解違紀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實施勘驗應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有關人員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勘驗應製作勘驗紀錄,並得錄音及錄影;必要時,應全程錄影。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