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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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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6條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有
第八條
第一項、
第九條
第一項及
第十一條
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由。 二、有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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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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