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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6條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由。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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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