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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 第41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1條
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 第 一 節 總則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得不實施調查或終止調查: 一、同一違紀行為已受懲戒或懲罰。經調查而未受懲罰者,亦同。 二、違紀行為後,據以懲罰之法令經廢止或停止適用。 三、懲罰權已逾
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行使期間。 四、涉有違紀行為之人死亡。 五、匿名舉發,或未具體指出行為人或事實。 六、舉發事實不明,且舉發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其舉發事實。 七、舉發事實顯不構成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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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6條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權責長官因職權、舉發或其他情事知所屬軍人涉有違紀行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行或指派該管軍…
第38條
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
第39條
軍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軍人因他人涉有違紀行為接受調查時,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
第40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
← 第40條
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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