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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 第59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9條
第 四 章 懲罰程序 › 第 二 節 懲罰之諮詢及專案評議會
專案評議會認有應受懲罰人或有
第四十條
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未經同條第二項所定人員申請專案調查者,專案評議會必要時得通知該等人員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該等人員於專案評議程序終結前,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通知到場人員,於陳述意見期日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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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2條
專案評議會應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送交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副知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
「懲罰之諮詢及專案評議會」的其他條文
第57條
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議會之情形外,應指定適當階級…
第58條
第四十條所定得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前項…
第60條
專案評議會認第四十條第一項之專案調查報告有不備之處,或有前條第三項調查證據請求時,應具體說明…
第61條
專案評議會評議期間,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第62條
專案評議會應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送交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副知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
第63條
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服役機關,得依其組織特性比照或自行訂定辦理本節專案評議會相關事項之辦法。
← 第58條
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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