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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 第40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0條
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 第 一 節 總則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二、演習或訓練事故。 三、將官違紀行為。 四、其他有專案調查必要。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得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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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8條
第四十條所定得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前項…
第59條
專案評議會認有應受懲罰人或有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
第60條
專案評議會認第四十條第一項之專案調查報告有不備之處,或有前條第三項調查證據請求時,應具體說明…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權責長官因職權、舉發或其他情事知所屬軍人涉有違紀行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行或指派該管軍…
第38條
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
第39條
軍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軍人因他人涉有違紀行為接受調查時,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
第41條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得不實施調查或終止調查:一、同一違紀行為已受懲…
← 第39條
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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