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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0條

專案評議會認第四十條第一項之專案調查報告有不備之處,或有前條第三項調查證據請求時,應具體說明調查方法,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 前項補充調查,以一次為限。但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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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