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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77條

軍人之違紀行為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且有即時懲罰之必要者,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懲罰後,逕為執行,不適用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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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