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 三 章 獎勵權責
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頒發獎狀:一、其事蹟標準個人在記大功以上,團體…
「獎勵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訂對中將以下之獎勵權責區分如附表。
第12條
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
第13條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現行之陸海空軍軍種獎章,…
← 第10條
看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