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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第 二 章 獎勵標準
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頒發獎狀: 一、其事蹟標準個人在記大功以上,團體在嘉獎以上,尚未達請頒褒狀或獎章者。 二、少將以上編階主官,依法令辦理年度或重要性各項檢查,其受檢成績最優者。 三、軍事學校之軍官碩士班及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按所、系或科為準,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按班期為準,畢業成績優異者;其標準規定如左: (一)未達五十名者,頒發第一名。 (二)人數五十名以上未達一百名者,頒發第一、二名。 (三)人數一百名以上者,頒發第一、二、三名。 四、前款以外之軍事學校正規班或同等班隊,按班期為準,畢業成績優異者;其標準規定如左: (一)受訓時間十二週以上,人數三十名以上者,頒發第一名。 (二)受訓時間二十四週以上,人數二十五名以上者,頒發第一名;人數五十名以上者,頒發第一、二名。 (三)受訓時間三十二週以上,人數二十五名以上者,頒發第一名;人數五十名以上者,頒發第一、二名;人數一百名以上者,頒發第一、二、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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