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 第16條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四 章 獎勵作業規定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所屬建有功績應予獎勵之各軍種官兵,核頒所屬軍種獎章後,應將其核頒事蹟及獎章種類,副知所屬軍種司令部外,並造送核頒軍種獎章受獎人員報告表陳報國防部備查,所需之軍種獎章及章表執照等,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統一籌製,並由各司令部妥存備用。
AI 白話解釋

「獎勵作業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14條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忠貞獎章(不分種等)、莒光獎章各分甲乙兩種,每種分一、二兩…第15條凡請獎勵者,應填具獎勵建議冊,依照本條例及本細則之規定,按獎勵權責,層轉核辦。第17條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第18條獎章或褒狀經核准後應併同執照頒發原呈請機關轉發。第19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頒發之獎章,得視需要,附頒同種之小型獎章,以供參加晚間正式宴會時佩帶之用。
← 第15條看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