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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 四 章 獎勵作業規定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忠貞獎章(不分種等)、莒光獎章各分甲乙兩種,每種分一、二兩等,甲種頒給校級以上軍官,乙種頒給尉級以下官兵,初次頒二等,再次頒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 優勝獎章分一、二兩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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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作業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凡請獎勵者,應填具獎勵建議冊,依照本條例及本細則之規定,按獎勵權責,層轉核辦。
第16條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所屬建有功績應予獎勵之各…
第17條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
第18條
獎章或褒狀經核准後應併同執照頒發原呈請機關轉發。
第19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頒發之獎章,得視需要,附頒同種之小型獎章,以供參加晚間正式宴會時佩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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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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