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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 第19條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 四 章 獎勵作業規定
依本條例
第三條
規定頒發之獎章,得視需要,附頒同種之小型獎章,以供參加晚間正式宴會時佩帶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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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作業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忠貞獎章(不分種等)、莒光獎章各分甲乙兩種,每種分一、二兩…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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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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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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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獎章或褒狀經核准後應併同執照頒發原呈請機關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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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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