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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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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第五目、第二十九條第七項所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政府撥付之公務人…第3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軍官、士官除役年齡,自其出生之日起,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4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至各階最大年限屆滿之…第5條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同等學校,由國防部認定之。第6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之考選、甄選及教育,由國防部訂定計畫實施。第7條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於戰場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依其原應服現役之役期轉服預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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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