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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逾越編制員額,指調任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屆滿一年未檢討納實者。 前項逾越編制員額之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得不予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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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