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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7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
第十六條
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來時,由收訓單位層報國防部。其已屆滿除役年齡者,發給除役令;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註銷除役。 前項註銷除役人員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由該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收訓單位依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回役;已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及無意願或未准回役者,應辦理退伍,轉服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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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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