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停止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十七條
規定受撤職懲罰、
第十八條
規定受降階懲罰、
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受撤職懲罰,或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二條
規定,受撤職處分者。 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不得再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一條
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