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9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服現役者,其役期規定如下: 一、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依其參加考、甄選或軍事校院、班之相關招生簡章規定。 二、預備役再服現役者,以年為單位,最長三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