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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本條例
第二十條
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申請或由所隸單位檢具該員經國軍醫院出具之證明書,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 前項人員病癒後,應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回役,補足其原應服現役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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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依法停止任用,指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七條規定…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服現役者,其役期規定如下:一、受預備軍官、預備…
第21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者,應填…
←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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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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