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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6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除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九條
、
第三十二條
、
第四十四條
至
第四十六條
、
第四十七條
第三項、
第五十五條
、
第五十八條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
第五十九條
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之刪除,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
第三十條
第二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四十八條
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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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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