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6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減少發給退除給與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退除給與後,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 退伍除役人員犯同一案件,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後,復因移送懲戒而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之懲戒判決者,於依本條例已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該部分執行不受影響。 退伍除役人員犯同一案件,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之懲戒判決後,又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者,其已依懲戒判決剝奪或減少之退除給與,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不再重複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