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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退伍除役人員除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外,依本條例擇領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審定生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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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