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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3條

考績採三級考評,區分為初考、覆考、審核三層次;各級考績官由國防部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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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